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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刑事合规审查的建议
更新时间07-23 10:27 点击:

  按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划分,上市公司虽有负责合规审查的部门及主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但,该岗位的设置更多倾向于围绕监管规则的合规审查为主要目的,而鲜有对上市公司所涉商行为的刑事合规审查的延展。其根源在于,除了岗位设置固有的缺陷外,也因为合规审查人员对刑事合规审查的陌生或非此专业领域。因此,无法对上市公司所涉商行为的刑事合规与否作出精准的判断及给出处理、规避其刑事风险的法律意见。

  再者,上市公司虽有外聘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但,法律顾问更多倾向于上市后的持续辅导,或是主要服务于民商事方面,对刑事合规审查这块并不涉及。

  有鉴于此,个人认为,上市公司应组建刑事合规审查部门,或外聘刑事合规审查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刑事合规审查的专项法律服务,专司上市公司商行为的刑事合规审查之责,以规避上市公司之刑事责任风险。当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个人行为涉罪,则不在此讨论范围,依谁行为,谁担责之刑法原则,由行为主体自担刑事责任,与上市公司无关。

  最后,上市公司无论是针对监管规则的合规审查,还是对商行为刑事合规审查,目的只有一个,即打造最佳营商环境而从内部先行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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