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内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存在不同的类型,根据资本属性和来源的不同,结合合规治理要求,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四种类型。由于法律要求和企业文化的不同,各类型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程度呈现差异,对刑事合规的推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
国有企业对刑事合规应有更高要求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将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及合规管理的落实提上日程,并予以大力推行。2018年11月,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成为中央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权威指导,同时也成为地方国企自我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的重要参照。因此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合规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必备要求,这其中也应当包含刑事合规。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着更为严格的约束,部分罪名具有专属定制的意味,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可能触及的刑事风险要远高于非国有经济实体及个人。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对刑事合规予以格外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政策要求,更加是法律要求。
(二)
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重在转变观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勇于探索和发掘新兴领域,已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否认,依法依规经营是民营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国企及其人员多在专属领域中涉刑不同,民营企业及其人员多在日常经营的一般性问题中触发刑事风险,从实证数据来看,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刑案件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这一情况多因经营和管理者法治意识欠佳所致。因此,如何建立通过改变观念意识,进而规范经营行为的体系结构,将成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重点。
(三)
外资企业的刑事合规重在实现本土化
外资企业的合规文化由来已久,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作相对成熟,在合规管理方面的经验多为内资企业所借鉴。然而,外资企业的合规管理多为舶来品,基础架构和管理方法源于母国法律,因此实践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同时,由于在刑事司法的认知和理念上存在差异,外资企业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容易忽视刑事合规问题,即便关注,其方法也多为引用海外母国做法、查阅中国法律条文以及检索裁判文书等,然而这样的做法无法得到中国刑事司法审判的检验,难以有效地指导企业在实践中进行运用。因此,尽早引入刑事合规,并立足国内本土法律及司法实践经验对自身现有合规体系进行修整和完善,是外资企业的当务之急。
(四)
上市公司对刑事合规应有更多关注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商业活动和经营行为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类型之一。利益总与风险并存,可以说,证券市场所能够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在时刻考验着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及人员。我国刑事法律对于证券活动有专门性规制,且各个罪名的刑事追诉标准并不难达到,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日益趋严,上市公司涉刑情况频繁发生。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实际上,刑事风险可能早已触手可及。然而,目前上市公司在证券领域的合规投入普遍止步于证监部门的行政监管,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