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企业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通过刑事合规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经评估、考核,刑事合规制度得以有效建立,则可以作为对企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考察因素,作为检察院评判是否起诉单位的重要条件。
当前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尝试的做法,就是这种刑事合规的量刑奖励机制。对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以认罪认罚、罪轻不诉的方式处理。
企业通过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了企业再犯新罪的可能性,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对其定罪后的刑事处罚予以减免,也符合法理。
例如,我们在为某个知名公司犯罪辩护时,案发后第一时间让公司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形成公司刑事合规文化。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公司刑事合规整改的情况向检察院报告,并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资料,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检察院作出罪轻不诉的决定。
然而,将刑事合规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此举对较轻微的企业犯罪可行,对于法定刑比较重的单位犯罪,以进行刑事合规整改的酌情情节,换取罪轻不起诉,有违罪责均衡原则之嫌。为此,有必要将刑事合规从酌定量刑情节,逐步向法定量刑情节过渡,成为司法机关对企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依据。